庄庆山申请执行姜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11 15:33:44
姜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庄庆山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解除你在中国银行开户的银行卡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020.00元的冻结。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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