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鹏缘煤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宏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拖欠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兴安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剩余款项36213.00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宏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规范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已注销营业执照,未查找到你单位地址,现本院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0)兴安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鹤岗市宏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现你单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