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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笑宁申请执行孟令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8-03-19 14:47:14


孟令淼: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甘笑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得你在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账户,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二,冻结你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31409.4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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