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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申请执行王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01 15:18:05


王保国: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兴安商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6)黑0405执115号限制消费令,本案未执行完毕前,你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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