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申请执行周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1-06 14:26:50
周艳: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兴安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6)黑0405执117号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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