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庆山申请执行姜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17 10:41:39
姜涛:
本院受理庄庆山申请执行姜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执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庄庆山支付执行款42,020.00元;(2)向姜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申请执行费53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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