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龙【罚金】执行一案
发布时间:2018-07-20 10:34:15
刘春龙: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因本院扣划你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账户内存款1000.00元,并已上缴至国库,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已经执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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