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龙【罚金】执行一案
发布时间:2018-07-06 09:35:39
刘春龙: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8)黑040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7月6日扣划你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黑0405执15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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