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公告公示

刘春龙【罚金】执行一案

发布时间:2018-07-06 09:35:39


刘春龙: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8)黑040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76日扣划你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黑040515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八年七月六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