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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龙【罚金】执行一案

发布时间:2018-05-24 09:26:59


刘春龙: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8)黑040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1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金10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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