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姝燕、于兆发:
本院受理李起发申请执行刘姝燕、于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执2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李起发支付赔偿款100,000.00元;(2)向李起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申请执行费1,417.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