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
本院受理申请人侯晓红申请执行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405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通知你向申请人侯晓红履行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法律规定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12.00元,同时向本院报告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