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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春罚金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16 14:54:15


王艳春:

本院受理你罚金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黑0405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416日冻结你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黑040584号执行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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