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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广发罚金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11 14:21:06


于广发: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37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扣划你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000.00元,并已上缴国库,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83号结案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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