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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财申请执行韩立泉、王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6-01-04 09:47:50


韩立泉、王宇峰:

本院受理李福财申请执行韩立泉、王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5)兴安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李福财支付赔偿款107471.6元;(2)向李福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2449.43元,申请执行费1548.81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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