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庆江与被执行人张艳成、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22 15:56:50
张艳成、李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庆江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张艳成银行存款5010.54元,该款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杨庆江到本院领取,此案款项已部分执行完毕。因未能查找到你们住址,本院在网络平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执31—2号结案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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