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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海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26 15:01:33


张子海: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626日冻结张子海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内存款51500.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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