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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超斌与被执行人王硕欠款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17 13:43:23


王硕:

本院受理姜超斌申请执行你欠款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5)兴安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 民终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黑0405243号限制消费令,在本案执行完毕前,你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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