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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月生申请执行贾龙拖欠工资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11 19:40:39


贾龙: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月生执行你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8)黑040586号执行裁定书之一,将你名下牌照号为黑H1311B奇瑞牌小汽车扣押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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