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昌: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广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你、刘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自被执行人刘金富银行账户中扣划22000.00元,自被执行人张洪昌银行账户中扣划107962.31元,以上款项合计129962.31元(包括判决金额105827.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780.02元、诉讼费2445.69元、公告费909.00元)已经全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院作出(2017)黑0405执307号结案通知书之三,通知你本院(2012)兴安峻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中你应向李广秋履行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