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关于被执行人张洪昌迟延履行利息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30 12:20:06
张洪昌: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广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你、刘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判决金额执行完毕后,本院经审查,作出(2017)黑0405执3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你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广秋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780.0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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