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刘金富对张洪昌追偿权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30 12:14:00
张洪昌: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金富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黑0405执3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刘金富可在22000.00元范围内向你追偿,并继续冻结你邮储银行账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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