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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洪斌等21人与王家娟、侯艳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15 14:49:41


王家娟、侯艳山:

本院受理崔洪斌等21人申请执行你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仲字(2014)第426号、(2015)第193号仲裁裁决书、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5)兴安民初字第131415171819202133号民事调解书、(2015)兴安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书、(2016)黑0405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黑0405256号限制消费令,本案未执行完毕前,你们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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