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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玉申请执行鹤岗市兴安区麒麟商务酒店欠款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27 14:44:20


鹤岗市兴安区麒麟商务酒店: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晓玉执行你单位欠款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5)兴安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4民终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7)黑040541号执行决定书,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书从发出之日起即生效。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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