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艳山、王家娟: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崔洪斌等21人执行你们(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仲字(2014)第426号、(2015)第193号仲裁裁决书、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5)兴安民初字第13、14、15、17、18、19、20、21、33号民事调解书、(2015)兴安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书、(2016)黑0405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6)黑0405执256号执行决定书,将你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书从发出之日起即生效。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