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桂春:
本院受理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长胜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一案,本院(2015)兴安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执1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马桂春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其耕种的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长胜村西北三埫八处土地从东侧起依次数10根垄以外的土地(20根垄)返还给原告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长胜村民委员会;(2)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