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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01 17:19:34


李月明、孙志伟等43人:

本院受理李月明、孙志伟、王永江、冯伟东、徐海超、王恩宝、辛庆福、刘洪辉、段玉南、王强、孙桂杰、王晓明、胡晶全、周丽娇、胡广财、殷际伟、齐贵祥、王强、刘范春、邢德才、刘鹏、黄金生、孙世有、汪春洋、郝铁、陈艳峰、吴荣耀、孟令波、李金云、姜爱萍、徐振宝、张亮、阮景春、张国春、关雷、陈正华、牛坤、巴笛、刘志强、李丹、付健、赵广涛、任宝良43人罚金执行一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43人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43人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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