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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伟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01 16:28:35


孙志伟:    

    本院受理执行你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3)兴安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向你公告送(2016)黑0405执172号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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