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清晨5点30分,兴安法院全体参战干警于执行指挥中心集结完毕。6点准时出发,兵分两路奔赴执行现场。8时至13时,目标被执行人被陆续押至拘留所。
此次“集中抓捕”行动开展前,兴安区法院执行局认真排查案件情况,详细制定执行预案,周密部署行动路线,明确由院长戚晏榕担任总指挥,集中我院干警共15名,按照规划路线将其分为2个行动组,保证此次执行行动万无一失。
东方红乡合胜村连夜拘留
【案情回顾】2005年11月3日,申请人王淑清在为雇主大黄豆时被机器绞伤手臂,造成四级伤残,被执行人刘志权被法院判决赔偿各项赔偿款共计75369.8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被告系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系村民有农业收入,在长达十三年的时间内未向申请人履行分文,已经属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本院作出决定书对于予以拘留,因其白天耕种,为防止其“躲猫猫”、打时间差、踪迹不定,兴安法院执行局干警于4日连夜到其家中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
多次排查建筑工地,助推精准执行
【案情回顾】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期间,因被执行人张士雄资金不足向申请执行人陆续借款42万元,张士杰作为担保人签字,申请人多次索款未果,遂诉讼至东山区法院,2015年12月23日东山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三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连带偿还借款本息共计60万元,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向东山区法院申请执行,后经协调,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
因被执行人更换电话号码、变更公司营业地址,导致本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于网上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因申请人提供线索找到被执行人正在施工的工地,被执行人实际属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被执行人张士雄、张世杰。
2018年6月5日上午8时40分在工农区检察院后身建筑工地找到被执行人张士雄、张士杰,其二人认可欠付申请人款项,但向法院瞒报自己账户内存款,本院于现场出示了搜查令,在鹤岗市鸿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搜查其公司账册等相关文件。并向被执行人张士雄、张士杰送达了拘留决定书,对其二人予以拘留。
多处找寻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当场履行
【案情回顾】2015年6月18日,被执行人寇传宝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申请人平安保险鹤岗中心支公司代为赔付12万元,后行使代位权诉至法院,其请求被法院支持。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寇传宝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在法院找到其住处时,发现被执行人已经更换住址、更换手机号码,执行人员现场调查,查得被执行人新的联系方式,于另外处所寻获被执行人,在法院耐心解释、调解后,申请人放弃32700.00元,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48000.00元现金,其余款项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了申请人,案件圆满解决。
执行工作事关司法公信力,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兑现承诺之年,兴安法院必将牢记使命,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