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有波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22 14:16:28
隋有波:
本院受理执行你罚金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7)黑0405执44号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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