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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隆鑫洗煤有限公司与本溪华声铸造厂买卖合同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7-02-28 11:21:58


本溪华声铸造厂

本院受理你单位与鹤岗市隆鑫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黑0405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履行你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隆鑫洗煤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107,581,101.32元;执行费13,23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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