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春:
本院受理孙洪发申请执行你赔偿纠纷一案,本院(1994)兴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1994)兴安执峻字第584号限制消费令,在本案未执行完毕前,你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