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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发申请执行孙德春赔偿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6-05-28 09:28:10


孙德春:

本院受理申请人孙洪发执行你(单位)欠款赔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1994)兴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1994)兴安执峻字第584号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书从发出之日起即生效。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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