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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发申请执行王德春赔偿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11 09:26:19


王德春:

本院受理申请人孙洪发执行你赔偿纠纷一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1994)兴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1994)兴安执峻字第5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通知你向申请人孙洪发履行赔偿款15000.00元,同时向本院报告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除将依法强制执行外,还将你方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方予以信用惩戒。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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