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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博申请执行董志武、张传光责令退赔纠纷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15 14:11:40


董志武、张传光: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于博申请执行你二人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405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黑0405190号执行决定书,将你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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