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堂申请执行孙连良、刘广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4-12-11 15:59:30
刘广岭:
本院受理申请人孙玉堂执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3)兴安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4)兴安执字第122号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书从发出之日起即生效。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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