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连水申请执行袁献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5-22 09:02:03
袁献东:
本院受理你与付连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执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履行你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付连水执行款113,830.00元、申请执行费1,607.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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