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盛木业小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岳莹莹执行你(单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4)兴安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民终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5)兴安执字第316号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书从发出之日起即生效。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