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喜生申请执行鹤岗市兴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6-05-28 09:18:07
鹤岗市兴伟煤矿: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喜生执行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06)兴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6)兴安执恢字第25号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书从发出之日起即生效。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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