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彦华:
本院受理谷振祥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兴安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5)兴安执字第337号限制消费令,本案未执行完毕前,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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