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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振祥申请执行师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6-05-30 12:49:17


师彦华:

本院受理申请人谷振祥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兴安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5)兴安执字第337号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除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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