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红旗煤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行路执行你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仲字(2016)第32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本院期限内既未向申请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向你煤矿公告送达(2017)黑0405执37号限制消费令,本案未执行完毕前,你煤矿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