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鑫塔泰工贸公司、郭友、房继元: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宋亚民执行你公司、郭友、房继元民间借贷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兴安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本院期限内既未向申请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向你公司、郭友、房继元公告送达(2014)兴安执字第79号限制消费令,本案未执行完毕前,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