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艳华:
本院受理孟祥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孟祥英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你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既未自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5执字6号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