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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毓波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2-11 16:39:42


李毓波: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5)兴安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5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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