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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毓波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2-07 17:29:46


李毓波:

本院执行你罚金一案,因你未履行(2015)兴安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你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冻结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存款,本院扣划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户内人民币4922.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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