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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毓波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13 16:23:38


李毓波:

    本院执行你罚金一案,因你未履行(2015)兴安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你至今未履行。本院查到你名下所的车牌号码为黑HL1190捷达牌K33车辆一台,本院依法对你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黑HL1190捷达牌K33车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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