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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毓波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22 14:00:00


李毓波:

    本院执行你罚金一案,因你未履行(2015)兴安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你至今未履行。本院查到你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对你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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