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雅芳、王跃武、王雅兰与被执行人陈恩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陈恩海申报财产不实,于2018年4月16日针对其未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予以拘留。
案情回顾:
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系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016年最小的弟弟工伤去世获得60余万元的赔偿金,该款被本案被执行人陈恩海及其妹妹陈某取得,三申请执行人认为应该享有份额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判决,判令被执行人陈恩海及其妹妹陈某分别向三申请人支付款项,被执行人陈恩海承担20万元的支付义务。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恩海未自动履行,三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陈恩海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陈恩海拒绝领取。
后本院经网络系统查得被执行人在邮储银行开立账户中有部分余额并予冻结,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被执行人陈恩海才第一次在执行程序中来到法院。
执行人员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询问其打算如何履行20万元的支付义务,其称可以在法院冻结的账户中每月留100元支付给三申请人,至付完为止。执行人员询问其于2017年2月、3月分三次在自己账户中取出的31万元的去向,其称丢失了并且未报案。执行人员询问被执行人陈恩海还有什么收入,其称只有低保收入。
2018年4月11日经网络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陈恩海在建设银行另外开设有工资账户。
2018年4月16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陈恩海到庭对此进行解释,陈恩海仅承认有此账户,执行人员询问其为何未向法院申报,陈恩海对此未进行任何解释。
经过三个小时的耐心工作,被执行人陈恩海拒不说出31万元款项的去向,在三位申请人作出让步的情况下,陈恩海仍只承认自己未向法院申报其建行工资账户的事实。
鉴于被执行人陈恩海拒绝到法院领取执行文书、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未有充分证据证实31万元去向的前提下,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应对其进行惩戒,故本院对其作出对其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未有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程序中不如实申报财产,均将得到相应的制裁,以彰显法律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