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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凤兰、王延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6-09-19 13:25:39


郭凤兰、王延喜:

本院受理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168号、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80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2066.07元,申请执行费1291.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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