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公告公示

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凤兰、王延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29 13:18:56


郭凤兰、王延喜:

本院受理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16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闭窗口